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5
2008年1月,某设计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张某等5位员工认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张某等5人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获得批准。在张某等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过程中...
2008年1月,某设计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张某等5位员工认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张某等5人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获得批准。在张某等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过程中,单位提出向张某等人收取在职期间培训费3万元,如张某等人不退回该款项则单位不予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张某等人认为单位要求无理,拒绝退还培训费。单位以此为由扣留5人的人事档案不予转移。问:1.张某等5人是否应当向单位缴纳培训费?2.单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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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20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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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等人如果没到曾经约定的服务期就辞职,那应该向单位缴纳培训费。
2、单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得扣押任何证件。
2、单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得扣押任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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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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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培训费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008年1月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应按照上述条文解决,还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
2008年之前的专项培训费用,还是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的话,劳动者无需返还。有协议的话应以《劳动合同法》标准执行。
上述所言为专项培训费。专项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专项劳动技能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不包含在内。
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008年1月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应按照上述条文解决,还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
2008年之前的专项培训费用,还是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的话,劳动者无需返还。有协议的话应以《劳动合同法》标准执行。
上述所言为专项培训费。专项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专项劳动技能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不包含在内。
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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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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