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界前辈:物权的追及效力在特殊情形时如构成善意取得,追及力中断。能否给举个具体的例子?谢谢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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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来说,A丢了手机,B捡到了,然后借给C,这时不管手机在B还是在C手里,A都可以主张追回。再后来,如果C按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D,D构成善意取得,然后A就不能向D主张物权的保护了。
追问
那么,我想再求教前辈,效力待定行为中也涉及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有追认权,这两者是否有矛盾?谢谢
追答
对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权的客体是行为,而物权追及权的客体是物本身。
再者,前面的是属于形成权,后者属于请求权,两者的内涵是不同的,所以并没有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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