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没经过业主同意在电梯里贴的广告业主可以自行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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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在电梯贴的广告,属于公共收益的部分,业主没有权利拆除,否则就属于破坏了公共设施,如果业主对这个事情有意见的话,可以向物业反馈。
物业公共收益,是这样的情况。
要了解公共收益,我们首先需了解什么是公共部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既明确了公共部分的组成,也明确了公共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在了解公共部分的法律定义之后,我们再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了解一下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哪些:
1、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小区公共区域租赁快递柜收益;
9、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公共部分由业主 “共有和共同管理”,确立了业主对公共部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所述,公共收益如何处分应由业主决定,业主对此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如何处分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共收益,是这样的情况。
要了解公共收益,我们首先需了解什么是公共部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既明确了公共部分的组成,也明确了公共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在了解公共部分的法律定义之后,我们再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了解一下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哪些:
1、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小区公共区域租赁快递柜收益;
9、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公共部分由业主 “共有和共同管理”,确立了业主对公共部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所述,公共收益如何处分应由业主决定,业主对此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如何处分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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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限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后,按照限定解决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增加专项维修资本,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可见,既然小区内的电梯隶属物业共用设备,其能否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至少应当由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获到商量一致。此外,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限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做广告,无论是在电梯内还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广告收益理所当然都应该由业主共享。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限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后,按照限定解决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增加专项维修资本,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可见,既然小区内的电梯隶属物业共用设备,其能否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至少应当由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获到商量一致。此外,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限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做广告,无论是在电梯内还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广告收益理所当然都应该由业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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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在电梯里面贴广告,除非你是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或者是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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