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过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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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加强的过程
战国时期初步形成:秦国商鞅变法中关于废除奴隶主享受爵禄的特权和建立县制的规定。
秦朝正式建立: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确立皇权至高无上,在中央设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在地方设郡县制,颁布通行全国的秦律。焚书坑儒
西汉巩固:郡国并行制,但出现王国问题,后汉武帝解决了王国问题,加强中央的权力。改革官制,组成内朝和外朝,加强皇权。实行刺史制,加强朝廷对地方官和诸侯王的控制。实行察举制,重视官吏的任用与考核。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统一服务政治的统一理论基础——儒家思想。从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定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巩固。
隋唐完善:三省六部制,科举制,完善府兵制,唐朝实行募兵制。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北宋的加强:吸取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教训,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的兵权并削减节度使的实权;将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设立枢密院,有调兵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而统领军队的将帅却无调兵之权,使其互相牵制;实行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而统兵的将领并不随军调动,以防止武将专权;各地方军的精壮之士都选入禁军。禁军的半数拱卫京师。集中行政权: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军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在地方上,州的长官知州由中央派遣文官担任,又在各州设通判。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们互相牵制。集中财权 :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留下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由转运使全部运送中央。集中司法权:为了扭转节度使控制地方司法的局面,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发展了科举制,使北宋的政权基础进一步扩大,也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元朝的新发展:元朝实现了全国性的大统一。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明清达到顶峰:明朝在中央废丞相,权归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在地方,设三司分权。改元朝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为“省”,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设立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监察、司法和军政,三司分立,互相牵制,大权统归中央。在中央将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和兵部相互牵制。制定《大明律》。实行特务统治。实行八股取士。清朝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在地方设十八行省,五个将军辖区,二个办事大臣,内蒙古盟旗,设都督、巡抚、将军、办事大臣;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地区。
战国时期初步形成:秦国商鞅变法中关于废除奴隶主享受爵禄的特权和建立县制的规定。
秦朝正式建立: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确立皇权至高无上,在中央设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在地方设郡县制,颁布通行全国的秦律。焚书坑儒
西汉巩固:郡国并行制,但出现王国问题,后汉武帝解决了王国问题,加强中央的权力。改革官制,组成内朝和外朝,加强皇权。实行刺史制,加强朝廷对地方官和诸侯王的控制。实行察举制,重视官吏的任用与考核。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统一服务政治的统一理论基础——儒家思想。从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定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巩固。
隋唐完善:三省六部制,科举制,完善府兵制,唐朝实行募兵制。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北宋的加强:吸取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教训,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的兵权并削减节度使的实权;将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设立枢密院,有调兵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而统领军队的将帅却无调兵之权,使其互相牵制;实行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而统兵的将领并不随军调动,以防止武将专权;各地方军的精壮之士都选入禁军。禁军的半数拱卫京师。集中行政权: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军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在地方上,州的长官知州由中央派遣文官担任,又在各州设通判。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们互相牵制。集中财权 :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留下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由转运使全部运送中央。集中司法权:为了扭转节度使控制地方司法的局面,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发展了科举制,使北宋的政权基础进一步扩大,也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元朝的新发展:元朝实现了全国性的大统一。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明清达到顶峰:明朝在中央废丞相,权归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在地方,设三司分权。改元朝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为“省”,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设立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监察、司法和军政,三司分立,互相牵制,大权统归中央。在中央将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和兵部相互牵制。制定《大明律》。实行特务统治。实行八股取士。清朝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在地方设十八行省,五个将军辖区,二个办事大臣,内蒙古盟旗,设都督、巡抚、将军、办事大臣;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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