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局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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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2023-06-16 广告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负责拟订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指导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并承担审批和报批责任;负责城市设计的审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乡综合交通规划及各类交通专项规划;制定、下达规划编制指令性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储备、出让计划;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市政、公共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用地布局。
(三)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含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停车场、绿化、雕塑、户外广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下同)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投标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组织编制历史名城(镇、村)、历史街区(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指导各层次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评定及报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评定及报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城乡地名的命名。
(五)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检查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参与建筑设计行业管理;负责或参与城市规划测绘、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及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各类管线的普查,指导和管理各类管线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推广运用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办公自动化。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业务发展、科技进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政策咨询等工作;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2、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包括临时)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5、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的管理。
扩展资料
城市规划控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控制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主要是对影响城市性质、发展规模的各方面因素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制约,特别是对建设项目的立项、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口增长和迁移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
二是控制城市发展的布局和结构,主要是对城市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容积率、日照间距、建筑层数、环境容量、园林绿化要求、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建设部署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防止混乱失控现象。
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工程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负责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规划设计成果验收;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
5、会同文化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实施统一的交通规划管理。
7、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大学园区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8、指导县(市)、上街区和村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9、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选址和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10、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12、承办省会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