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还可以补吗?
我的工伤赔偿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一次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计算是指工伤职工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有偿工资是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工资。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不自行缴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的费率支付。全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全体职工支付的工资之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度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度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支付的职工工资应当与其实际工资一致,且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但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除外。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少发工资而少发职工已发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职工应享受的金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者职业病职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