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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员工(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增强安全思想意识。(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并随...
10.3.8 员工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增强安全思想意识。
(2)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
(3) 认真学习安全相关知识,提高安全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作业中做到“三不伤害”。
(4) 作业中做好自查工作,发现危险征兆,主动采取措施或请有关专业人员解决,当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向负责人报告。
(5)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
(6)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对不安全因素,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 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8) 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如实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9) 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意见。
(10) 克服自己的习惯性违章,并有权制止周围工友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如果视而不见,不予制止当受连带处罚。
10.4 个人安全预防
(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 每个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胶靴和个人照明工具。
(3) 任何人醉酒后不得进入或允许进入井下作业,任何人在服用或受麻醉性药物影响情况下不得进入或有意进入矿山井下作业。
(4) 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89标准;适用于矿山企业,头部可能会受到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以免作业人员的头部受到冲击和小块飞溅物或落碴的打击。
(5) 高筒雨靴的质量:橡胶鞋底,鞋帮。坚固、耐用。带防砸钢包头。井下作业人员穿高筒雨靴。
(6) 绝缘靴国家标准、质量;通过绝缘测试,防电击。抗机械冲击,耐磨损,有足尖钢头(防砸)和足底钢板(防刺穿),电工和维修人员必须穿绝缘靴。
(7) 护目镜符合国家标准。
(8) 防护(工作)服(带有荧光条的橘红色背心);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工作)服。
10.5 爆破物品管理10.5.1爆破物品的领取、存放和运输管理
(1) 爆破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领取爆破器材。
(2) 矿山储存的或保管的爆破器材,只能作矿山开采用,否则退回爆破器材供应者,下列地点不得吸烟,不得动火;①爆破器材库;②离爆破器材存放点8m范围内。
10.5.2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
(1) 打眼工作结束后,由二名爆破员(有法定资格)负责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顶板是否有危岩,炮孔内是否有堵塞物,发现有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上述工作结束后,确认质量、安全无误后,方可进行装药工作。下放炸药必须单独用吊桶,严禁人员混装。
(2) 装药工作完成后,再次对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爆破员发出预报信号人员立即升井,剩余炸药专用吊桶升井后由专人推库,并办理推库手续。
(3) 放炮后从最后一响开始,30分钟内作业人员不得返回井下,30分钟以后由爆破工、班组长各一人到工作面检查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4) 打眼前,由爆破员和班组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上次爆破留下的残炮孔,清底时必须全部暴露出来。清不出来时可用压风吹,使其残留炮孔全部暴露出来,钎杆不准扎在残留的炮孔内打眼。
(5) 拒爆炸药,不得回收,项目部将所有拒爆炸药在业主的同意且指定的地点内,尽早在安全和适当时间引爆。 展开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增强安全思想意识。
(2)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
(3) 认真学习安全相关知识,提高安全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作业中做到“三不伤害”。
(4) 作业中做好自查工作,发现危险征兆,主动采取措施或请有关专业人员解决,当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向负责人报告。
(5)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
(6)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对不安全因素,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 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8) 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如实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9) 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意见。
(10) 克服自己的习惯性违章,并有权制止周围工友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如果视而不见,不予制止当受连带处罚。
10.4 个人安全预防
(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 每个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胶靴和个人照明工具。
(3) 任何人醉酒后不得进入或允许进入井下作业,任何人在服用或受麻醉性药物影响情况下不得进入或有意进入矿山井下作业。
(4) 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89标准;适用于矿山企业,头部可能会受到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以免作业人员的头部受到冲击和小块飞溅物或落碴的打击。
(5) 高筒雨靴的质量:橡胶鞋底,鞋帮。坚固、耐用。带防砸钢包头。井下作业人员穿高筒雨靴。
(6) 绝缘靴国家标准、质量;通过绝缘测试,防电击。抗机械冲击,耐磨损,有足尖钢头(防砸)和足底钢板(防刺穿),电工和维修人员必须穿绝缘靴。
(7) 护目镜符合国家标准。
(8) 防护(工作)服(带有荧光条的橘红色背心);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工作)服。
10.5 爆破物品管理10.5.1爆破物品的领取、存放和运输管理
(1) 爆破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领取爆破器材。
(2) 矿山储存的或保管的爆破器材,只能作矿山开采用,否则退回爆破器材供应者,下列地点不得吸烟,不得动火;①爆破器材库;②离爆破器材存放点8m范围内。
10.5.2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
(1) 打眼工作结束后,由二名爆破员(有法定资格)负责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顶板是否有危岩,炮孔内是否有堵塞物,发现有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上述工作结束后,确认质量、安全无误后,方可进行装药工作。下放炸药必须单独用吊桶,严禁人员混装。
(2) 装药工作完成后,再次对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爆破员发出预报信号人员立即升井,剩余炸药专用吊桶升井后由专人推库,并办理推库手续。
(3) 放炮后从最后一响开始,30分钟内作业人员不得返回井下,30分钟以后由爆破工、班组长各一人到工作面检查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4) 打眼前,由爆破员和班组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上次爆破留下的残炮孔,清底时必须全部暴露出来。清不出来时可用压风吹,使其残留炮孔全部暴露出来,钎杆不准扎在残留的炮孔内打眼。
(5) 拒爆炸药,不得回收,项目部将所有拒爆炸药在业主的同意且指定的地点内,尽早在安全和适当时间引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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