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规划
法律分析: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用地是粮、棉、油、果品、 林副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远景设计院提出如何集约利用农业用地,提高其利用率和产出率是农业用地规划的重要任务。 农业用地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和珍惜耕地 2、集约利用耕地,不断提高耕地生产力 3、建设结构合理、“三效益”统一的农田生态系统,建成以农田为核心的生态系统,综合利用农业资源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包括农田、水域,人工林、家畜家禽等系统在内的复合农田生态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