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分为
法律分析:(1)按照评价对象,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类。
(2)按照环境要素,可以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3)按照评价专题划分,可以分为:人体健康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评价等。
(4)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