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是否补偿
法律分析:自已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公司辞退才有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从支付赔偿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5种情形:
1.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2.不能胜任工作、负伤后无法安排工作、客观原因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
3.员工以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被迫离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等被公司辞退,企业无需支付赔偿;
5.员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企业无需支付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