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的影响
法律分析:土地私有制,指的是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土地私有制的影响有:
1、造成虚假繁荣,阻碍生产力发展。土地私有化造成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房地产增值的预期心理使大量资金向房地产领域集中,使制造业、科学研究等其它领域得不到资金支持,一方面引起经济过热,另一方面使实业部门发展速度受阻,造成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2、引起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土地私有化以后,地价上涨仅在城市和城镇周围发生,大多数农民并不能从中得到好处,而土地私有化引起的土地集中却必然导致部份农民失业。由于资金大量向房地产领域集中,实业部门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大为减小,失地农民的生活将更为困难。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城市和城镇居民来说,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只会增加他们的虚拟财产,而实业部门创造就业能力的减小只会增加他们的失业机会。只有房地产商和相关行业人员、城市和城镇周围农民、房地产投资者才能大大受益。土地私有化只能造成穷人越穷富人越富,使我国本来就突出的两极分化问题更为突出,会加速社会的分化,引起更大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3、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使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彻底失败。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土地私有化动摇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的经济基础,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崩溃。其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的滞后必然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如此,国将不国,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只能是彻底失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