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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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广告范围如下: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
①吸烟形象;
②未成年人形象;
③鼓励、怂恿吸烟的;
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⑤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及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满。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极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中国现行广告法于1994年制定,该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5类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此基础上,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关于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3、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4、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
①吸烟形象;
②未成年人形象;
③鼓励、怂恿吸烟的;
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⑤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及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满。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极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中国现行广告法于1994年制定,该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5类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此基础上,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关于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3、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4、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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