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2)“工作场所”是指滑派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3)“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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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2)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信戚贺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