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工资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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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工资当然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或者缔结之时,就约定了婚后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这时候婚后工资就可以归为个人财产的部分。财产分别所有制,区别于一般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内的财产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约定一方在婚内所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这时候,当然就不能适用婚姻法以及民法典的普遍性规定,应当按照夫妻双方订立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婚后工资的具体所有权性质。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都不会有签订财产分别所有制的意识。所以一般来说,婚后工资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双方共同共有、共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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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看男女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是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这种约定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否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所以,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在您双方结婚登记以后,您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可以主张分割对方的收入。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个人情况提供进一步的专业解答。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是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这种约定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否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所以,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在您双方结婚登记以后,您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可以主张分割对方的收入。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个人情况提供进一步的专业解答。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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