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何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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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保险,是中国大陆政府为响应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推出的一种机动车车辆保险,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实施。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自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强制保险,并在投保的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者责任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责任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身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要及时办理强制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办理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处以应缴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自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强制保险,并在投保的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者责任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责任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身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要及时办理强制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办理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处以应缴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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