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能领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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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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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应当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不超过5年的,失业救济金最长只能领取12个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在5-10年,最长可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可以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1.几个月可以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差异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最长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取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可以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规定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不能理解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比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享受期为18个月和24个月,也可分为具体档次。
《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改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的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缴费义务要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在计算收缴期时予以扣除,这是强化员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以累计添加缴费时间作为确定享受年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那些在失业前多次换工作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这种精神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从这个角度看,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推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3)移民国外;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福利。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是保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业救济金只是给符合条件的失业工人提供暂时的帮助。所以,他们虽然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但不会一直领取下去。最终,他们还是需要找到新的工作,重新就业。至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往往是根据之前的缴费年限来确定的。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更长,所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可以领取相对更长的时间。
1.几个月可以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差异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最长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取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可以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规定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不能理解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比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享受期为18个月和24个月,也可分为具体档次。
《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改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的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缴费义务要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在计算收缴期时予以扣除,这是强化员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以累计添加缴费时间作为确定享受年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那些在失业前多次换工作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这种精神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从这个角度看,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推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3)移民国外;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福利。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是保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业救济金只是给符合条件的失业工人提供暂时的帮助。所以,他们虽然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但不会一直领取下去。最终,他们还是需要找到新的工作,重新就业。至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往往是根据之前的缴费年限来确定的。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更长,所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可以领取相对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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