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会与大律师公会的区别
法律分析:大律师是打官司的,英语叫barrister。
事务律师提供的是一般服务,英语叫soliciter。
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都不同,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大律师(Barrister)指专门在高等以上法院出庭的律师。按英国传统,Barrister出庭帮人家打官司,虽可收委托人的谢礼但不能收费,即不是营业性的,还要戴马鬃毛做到假发(越旧越好,旧假发体现资深)和面料考究的斗篷(袍子),Barrister实际也不会跟人家提供免费午餐,他们的袍子后背开个小口,让委托人从后面塞钱进去,但他装着不知道,他出庭美其名曰是为了匡扶正义,他们家不差钱。靠提供法律服务养家糊口的平民出身的人做不起Barrister。因此,做Barrister的基本上是贵族、绅士们,中国旧社会称有身份的人总要带个“大”字,香港的法庭上,当事人和律师称法官都要叫“法官大人”,为尊重起见,叫出庭的Barrister为“大律师”。
事务律师(solicitor)其实也打官司的,只是在基层法院、治安法院出庭,办的案子是一地鸡毛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家析产、立遗嘱、离婚之类日常家事需制作法律文件,人们在商业活动中有很多完善性和预防性的事务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咨询及文件服务,这些婆婆妈妈的象做文员、秘书一样的工作,Barrister也放不下架子,自然是solicitor去做了。渐渐地,solicitor们主要研究实体法,而Barrister们主要研究程序法,似乎成了两个职业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