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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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玉米保险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购买保险的价格为每亩18元,其中需要自费20%,而这一档的赔偿金额为每亩400元。第二档:购买保险的价格为每亩36元,同样需要自费20%,而这一档的赔偿金额为每亩850元。具体的赔偿标准应以当地政策为准,建议种植小户选择第一档,而种植大户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档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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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种植玉米的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两档:小农户每亩收购价18元,保险赔偿金额每亩400元;种植大户每亩收购价36元,每亩保险赔付金额850元。种植大户的补偿标准和他们所在的区域有关。种植大户购买玉米种植保险时,可以选择两档中的一档投保,而种植大户只能选择第一档投保。他们买玉米保险,需要自费20%,其余由政府补贴。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职能可以委托给现有机构或者问题可以由现有机构协调解决的,不再设立其他议事协调机构。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时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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