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罪名有哪些
法律分析: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2.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4.故意杀人罪(第232条)25.故意伤害罪(第292条)26.强奸罪(第236条)27.绑架罪(第239条)2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五、侵犯财产罪(1个)29.抢劫罪(第263条)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30.暴动越狱罪(第317条)31.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八、贪污贿赂罪(2个)35.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36.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7.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38.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39.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40.投降罪(第423条)41.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42.军人叛逃罪(第430条)4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