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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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除新版基药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外,新一轮的医保目录调整,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注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科学遴选出的药物品种,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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