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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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8117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14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8117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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