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
第一、事实清楚。
一切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对事实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也要调查的非常清楚,这是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前提。
比如,同样是工作出现问题的事实,但来龙去脉不同、原因不同,处理的方式不同。党内政策强调的三个区别开来,即因改革创新经验不足导致的工作失误或出现的问题,与故意违法违纪导致的工作区别对待。因此,不仅仅看事实本身,还要看事情的前因后果。
第二、证据确凿。
光有事实描述或陈述还不行,还要有法定意义上的确凿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不能非法收集。例如,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某某领导干部违规参加聚会,就要列举出聚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出处等,让人心服口服,防止不怀好意的人捏造事实,冤枉好人。否则,可能让别有用心的人诬告。单纯听人描述或举报,而无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性和处分的依据。
第三、定性准确。
对事实的定性要明确、准确,属违纪、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都要调查和描述的非常清楚。比如,同样是贪污公款,如果贪污救灾、扶贫款,与贪污其他普通款的违法违纪性质不同。前者可以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也是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或给予政务处分,免于起诉,处分的方式与后果截然不同。
第四、处理恰当。
指处理的全过程恰当。比如,某领导干部在疫情、自然灾害面前,做出的违反党内法规规定的安排,要区别对待,分清楚是为了工作、处于公心,还是为了私利。对于不同的情形,处理起来是不同的,如果纯粹为了工作,即使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不会被追究和处分,但如果是借机谋取私利,则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五、程序合法。
指的是对公职人员的各种处理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如立案、调查、取证、研究、决定等程序合法。
第六、手续完备。
如各种审批手续完备无缺,符合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特别是开除公职等严重的处分,要经过相关的手续,经过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要报同级党委进行审批,而且,各种的审批,要有完善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