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分级
法律分析:根据可能的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地点及应急方式 , 在我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 , 可将事故应急预案分成 5 种级别,1 级 ( 企业级 ) 。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输送加压站 / 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 , 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 , 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 2 级 ( 县、市 / 社区级 ) 。所涉及的事故及其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 ( 社区 ), 但可被该县 ( 市、区 ) 或社区的力量 , 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3级 ( 地区 / 市级 ) 。事故影响范围大 , 后果严重 , 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4)级 ( 省级 )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 , 特大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它可能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 , 也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5级 ( 国家级 )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 , 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 , 就应即刻实施应急程序 , 如需上级援助 , 应同时报告当地县 ( 市 ) 或社区政府事故应急主管部门 , 根据预测的事故影响程度和范围 , 需投入的应急人力、物力和财力逐级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企业意外事故情况的发展进行连续不断的监测 , 并将信息传送到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将核实后的信息逐级报送上级应急机构。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可以向科研单位、地 ( 市 ) 或全国专家、数据库和实验室就事故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性能、事故控制措施等方面征求专家意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