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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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采用干清粪或环保垫料方式,场区雨污分流,不准设排放口外排废水2.沉淀池、储粪场必须防雨防渗防溢,沼液、沼渣必须综合利用3.为确保人畜安全,沼气池、沉淀池周围要设立警示牌并加装防护设施4.标准化养殖场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治污设施并达标排放;无环评的,必须补办环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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