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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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单位记载, 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 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 (退职) 费的依据。
法律依据:《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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