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二级乙等及以下、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县级、省市级、三级甲等省市级和省外三级甲等医院,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70%、60%、55%。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甲类项目报销比例为60%、乙类项目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200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75%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000元,报销比例80%,取消封顶线;对特困供养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000元,报销比例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报销比例78%,年度最高支付40万元。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280元/人/年,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280元/人/年资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低保门诊80%,年限额1500元,住院80%,年限额15000元;特困人员门诊100%,年限额3000元,住院100%,年限额30000元。对24类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一次性5000元大病关怀救助。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