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办法》的决定(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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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条第二款增加“各类开发区”。二、第十二条增列一款为第六款,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三、第十五条增列一款为第四款: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再增列一款为第九款: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四、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列为第(七)项: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原第(七)项顺延为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条再增列一款为第九款: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四、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列为第(七)项: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原第(七)项顺延为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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