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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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气象事业发展,规范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服务、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气象事业,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气象服务机制,健全气象服务体系,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气象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以防灾减灾、农牧业生产和旅游全域化服务为重点,不断拓展为行政决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服务领域,提高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研究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资助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气象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气象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体制和联动机制;
(二)气象事业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台站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经费,中央财政拨付不足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在机场、车站、学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边远农牧区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民族气象科技人才;
(五)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本辖区气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农牧业气象、林业气象、旅游气象、交通运输气象、水利气象、环境气象、气象科技扶贫和气象灾害防御的试验、实用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三)履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等行政许可职责;
(四)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保护意识;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二)加强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法研究、完善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三)开展农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活动、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气象服务;
(四)开展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及旅游沿线气象服务;
(五)应用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开展积雪、森林草原火灾(情)和环境监测等防灾减灾气象服务;发布主要农作物适播期、牲畜越冬度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道路冰雪气象指数、环境气象指数等预报。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气象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气象预报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情)、低温冻害等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按照各自职责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雨情、水文、旱情、森林草原火灾(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气象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体制和联动机制;
(二)气象事业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台站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经费,中央财政拨付不足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在机场、车站、学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边远农牧区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民族气象科技人才;
(五)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本辖区气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农牧业气象、林业气象、旅游气象、交通运输气象、水利气象、环境气象、气象科技扶贫和气象灾害防御的试验、实用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三)履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等行政许可职责;
(四)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保护意识;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二)加强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法研究、完善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三)开展农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活动、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气象服务;
(四)开展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及旅游沿线气象服务;
(五)应用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开展积雪、森林草原火灾(情)和环境监测等防灾减灾气象服务;发布主要农作物适播期、牲畜越冬度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道路冰雪气象指数、环境气象指数等预报。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气象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气象预报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情)、低温冻害等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按照各自职责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雨情、水文、旱情、森林草原火灾(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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