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欠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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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明
2022-04-27 · 经济纠纷,行政诉讼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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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有时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第二、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第三、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第四、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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