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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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
2004年9月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修改:
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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