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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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出口食品——茶叶:
申请条件:
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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