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被取消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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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如下:
1、要问明取消的原因,低保的确定和取消是由民政部门决定的,当低保被取消后要向村委会问明情况,查明取消的原因。
2、取消原因情况属实的就接受事实,取消低保的原因不实可以申诉,申诉不成功的可以投诉。
3、投诉的方法有很多,电话投诉可以拨打当地政府热线12345,或者纪检、信访电话123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1、要问明取消的原因,低保的确定和取消是由民政部门决定的,当低保被取消后要向村委会问明情况,查明取消的原因。
2、取消原因情况属实的就接受事实,取消低保的原因不实可以申诉,申诉不成功的可以投诉。
3、投诉的方法有很多,电话投诉可以拨打当地政府热线12345,或者纪检、信访电话123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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