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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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经常在一些商家活动中看到的“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关于最终解释权,你只需要明白两个层面的意思,就可以了。
第一,从商家的角度看,商家标明“最终解释权”,其意思是,关于商家组织的活动,如果出现争议,歧义,异议的时候,商家是有权做出一定的解释(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是对商家有利的,也可能商家保持中立),通俗的说就是活动规则的解释。
例子:商场搞促销,消费多少金额就可以领取脸盆一个,你达到了消费金额,去领脸盆的时候,发现脸盆已经领光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商家说了,脸盆领光了,那里还有水桶可以选择。你问为什么呢?非要脸盆不可。这个时候商家说……,所以不能送脸盆,只有水桶了。这个时候就体现的是最终解释权。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你可以看出。商家单方面的给出最终解释权,有的时候其实是无效的。所以,不必过于看重他们所说的最终解释权。
问题二: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到底有些什么用呀? 近来经常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什么是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须从合同解释说起。
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不足,难免使用不准确、不适当词句,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
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果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使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使合同�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靠自己的资金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诚信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存在两种解释而无法判断哪一种解释正确时,应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问题三: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是什么意思 就是出了什么意外的事故,解释权就是这个公司问题,你不能做任何解释
问题四:如果宣传单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30分 这个不违法,这条规定补违反法律,只是法律规定这么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是根本无效自开始无效罢了。单位的宣传单上有这句话不会被罚款,因为没有违法犯罪,也不构成行政处罚,只是该条款无效罢了。
问题五:某公司拥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最终解释的意思是如果合约上出现怎么没有标明的条款或新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将归纳给最终解释
所以谁有这个权利谁就可以叫有最终解释权
问题六:最终解释权? 商家在做活动时提出的“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一厢情愿的事,也是无效的,不能算数的。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商家愿意“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保留这个解释权就让其保留,一旦对消费者形成不利的强制条款,对其合同形成明确的定性,反倒不利于商家。大家都知道,商家对法律法规拥有解释权是极其荒唐的,唯有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问题七: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什么意思? 我想如果从理论上去回答你的问题,比较繁琐。就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说明吧。一个法律,规章,或者某组织制定的一个规则或者一个约定等等,不可能做非常详细的描述和解释,但是,不解释的话有可能出现对规则条款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矛盾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一条如果要求解释的话,只能按广义解释,也就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狭义解释或理解可能只认为是婚生子女。解释不同结果会大不一样。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所以不是谁都可以胡乱解释的,一般会规定由那些机关组织解释,也就是解释权归谁,其它人解释不具有权威性。所以解释权归谁,谁就会占有主动性。某些组织出台某项规定或制定某些游戏规则,都明确解释权谁,如果归其自己解释,就会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
问题八: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这句话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属于“霸王条款”,只要他承诺了就要做到,如果投诉或者打官司的话,你可以胜诉
问题九: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代表什么意思? 就是有分歧的时候以店家的说法为准。通常这句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一,从商家的角度看,商家标明“最终解释权”,其意思是,关于商家组织的活动,如果出现争议,歧义,异议的时候,商家是有权做出一定的解释(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是对商家有利的,也可能商家保持中立),通俗的说就是活动规则的解释。
例子:商场搞促销,消费多少金额就可以领取脸盆一个,你达到了消费金额,去领脸盆的时候,发现脸盆已经领光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商家说了,脸盆领光了,那里还有水桶可以选择。你问为什么呢?非要脸盆不可。这个时候商家说……,所以不能送脸盆,只有水桶了。这个时候就体现的是最终解释权。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你可以看出。商家单方面的给出最终解释权,有的时候其实是无效的。所以,不必过于看重他们所说的最终解释权。
问题二: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到底有些什么用呀? 近来经常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什么是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须从合同解释说起。
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不足,难免使用不准确、不适当词句,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
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果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使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使合同�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靠自己的资金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诚信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存在两种解释而无法判断哪一种解释正确时,应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问题三: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是什么意思 就是出了什么意外的事故,解释权就是这个公司问题,你不能做任何解释
问题四:如果宣传单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30分 这个不违法,这条规定补违反法律,只是法律规定这么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是根本无效自开始无效罢了。单位的宣传单上有这句话不会被罚款,因为没有违法犯罪,也不构成行政处罚,只是该条款无效罢了。
问题五:某公司拥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最终解释的意思是如果合约上出现怎么没有标明的条款或新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将归纳给最终解释
所以谁有这个权利谁就可以叫有最终解释权
问题六:最终解释权? 商家在做活动时提出的“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一厢情愿的事,也是无效的,不能算数的。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商家愿意“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保留这个解释权就让其保留,一旦对消费者形成不利的强制条款,对其合同形成明确的定性,反倒不利于商家。大家都知道,商家对法律法规拥有解释权是极其荒唐的,唯有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问题七: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什么意思? 我想如果从理论上去回答你的问题,比较繁琐。就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说明吧。一个法律,规章,或者某组织制定的一个规则或者一个约定等等,不可能做非常详细的描述和解释,但是,不解释的话有可能出现对规则条款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矛盾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一条如果要求解释的话,只能按广义解释,也就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狭义解释或理解可能只认为是婚生子女。解释不同结果会大不一样。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所以不是谁都可以胡乱解释的,一般会规定由那些机关组织解释,也就是解释权归谁,其它人解释不具有权威性。所以解释权归谁,谁就会占有主动性。某些组织出台某项规定或制定某些游戏规则,都明确解释权谁,如果归其自己解释,就会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
问题八: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这句话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属于“霸王条款”,只要他承诺了就要做到,如果投诉或者打官司的话,你可以胜诉
问题九: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代表什么意思? 就是有分歧的时候以店家的说法为准。通常这句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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