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商铺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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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商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增值税:个人出租商铺、写字间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同增值税征收。应交的附加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或5%或1%)+3%+2%】。
财税[2016]12号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税2019年13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依据财税2019年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减半征收。则减半征收后的应交房产税=租金*12%/2。
城镇土地使用税: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房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
依据财税2019年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减半征收。则减半征收后的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房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2。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交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依据财税2019年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具体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1)如果租赁所得低于4000元,则减除费用800元。出租非住房应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0%。
(2)如果该所得高于4000元,则减除20%的费用,出租非住房应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1-20%)*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增值税:个人出租商铺、写字间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同增值税征收。应交的附加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或5%或1%)+3%+2%】。
财税[2016]12号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税2019年13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依据财税2019年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减半征收。则减半征收后的应交房产税=租金*12%/2。
城镇土地使用税: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房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
依据财税2019年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减半征收。则减半征收后的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房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2。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交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依据财税2019年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具体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1)如果租赁所得低于4000元,则减除费用800元。出租非住房应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0%。
(2)如果该所得高于4000元,则减除20%的费用,出租非住房应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1-20%)*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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