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树苗花卉企业可否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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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树苗花卉企业可否免征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二)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三)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农业企业种植花椒树可免征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专案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
8.远洋捕捞。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种植花椒树可免征所得税。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可否作为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
综上述,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应归类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个人种植树木、树苗销售给园林绿化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专案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农民个人种植的树木、树苗销售给园林绿化企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免税(蔬菜种植业)企业是否要在发票还有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杨梅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专案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专案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8.远洋捕捞。

居民企业向免所得税的信用社分得红利是否征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居民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本身属于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如果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相当于重复征税。

苗木、花卉种植、销售这类企业是免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绿化苗木、花卉是自己种植的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在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办理免税手续,同时可以申请购买发票。

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需每年备案一次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释出《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财税〔2009〕105号),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档案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覆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覆;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覆;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3个部门批覆;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许可权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覆。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登出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援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通知》还规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转制方案批覆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登出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通知》还提到,“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型别。”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路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是收入免税还是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

你公司与林木培育和种植的所得免税,即收入—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税。其他业务如林木加工工艺品销售、制作木制地板等等的利润,要交所得税。

购买种植的树木、果树苗、花卉、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吗?

这种建议只是其中的一种处理方法,因为树木、果树苗、花卉是有生命的东西,有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可以增值,一般的折旧可以按其生命周期计算,如20、30年,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营业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绿化费,这样的处理与计入固定资产有点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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