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去的摩托车没发票,别人出了交通事故自己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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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中午,李某乘坐郑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连江县国道上行驶,途中遇到孟某无证驾驶徐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两车交会时碰撞,李某身受重伤。
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孟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等人不负责任。
李某受伤后,花去了一大笔医疗费。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李某找孟某索赔,孟某说自己经济困难。李某又找徐某。徐某称自己已将车子卖给孟某,不该赔钱。李某只得将他们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定 车主和驾驶者连带赔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巡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孟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系车主,对肇事车辆未尽监管之责,有过错,应对本案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孟某赔偿伤者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和误工费共计9万多元,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遇困难法院倾力解决
此案判决后,孟某逃逸,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徐某则家庭经济困难,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情况下,连江县法院为保护困难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联系县民政局和案发地乡镇政府,共同实施司法救助1.8万元,并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思想动员,促使徐某筹集到力所能及的5万元。上述钱款均及时发放到受害人李某手中,实现案结事了。
相关链接:
车辆买卖未过户 出事责任如何承担?
据经办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某买卖机动车未经过户登记,也无法提供发票、收据之类能证明该机动车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证据,从本质上无法证明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实际处于支配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因此,他作为机动车主,对实际驾车肇事者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孟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等人不负责任。
李某受伤后,花去了一大笔医疗费。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李某找孟某索赔,孟某说自己经济困难。李某又找徐某。徐某称自己已将车子卖给孟某,不该赔钱。李某只得将他们一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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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巡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孟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系车主,对肇事车辆未尽监管之责,有过错,应对本案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孟某赔偿伤者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和误工费共计9万多元,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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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判决后,孟某逃逸,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徐某则家庭经济困难,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情况下,连江县法院为保护困难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联系县民政局和案发地乡镇政府,共同实施司法救助1.8万元,并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思想动员,促使徐某筹集到力所能及的5万元。上述钱款均及时发放到受害人李某手中,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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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徐某买卖机动车未经过户登记,也无法提供发票、收据之类能证明该机动车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证据,从本质上无法证明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实际处于支配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因此,他作为机动车主,对实际驾车肇事者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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