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三段论刑法理论跟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联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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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犯罪构成里面的,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采用的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这几十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才形成今天这种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
德日的三段论和中国的四要件说之间的异同相当复杂。简单地说,德日的三段论该当性、违法和有责性呈一个递进的方式,从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而我国的四要件说要求的是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它们之间都是具体的构成要件,不像德日三段论那样是递进关系。
我国也有三要件说,但是四要件是通说。
德日的三段论和中国的四要件说之间的异同相当复杂。简单地说,德日的三段论该当性、违法和有责性呈一个递进的方式,从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而我国的四要件说要求的是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它们之间都是具体的构成要件,不像德日三段论那样是递进关系。
我国也有三要件说,但是四要件是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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