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驾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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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驾驶证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车管所、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业务。有条件的,可以登记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中型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车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利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和登记的理由。
车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在机动车登记地公示申请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置主页,发布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下载使用相关表格。
第四条车管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如果不使用计算机注册系统进行注册,注册将无效。
计算机注册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注册软件全国统一。该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办理人员信息,并可将登记内容实时传输至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