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是如何看待义与利的
孟子对义与利的看法如下:
孟子的义利观是见利思义,重义轻利。义利观,是一种特定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在今天仍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普世价值。
在悠久浩瀚的中国传统思想史上,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到汉代董仲舒,宋代朱熹、明清时期的王阳明、顾亭林等一代代儒家知识分子,从未间断过对“义利观”的智慧阐释。
孔子曾在《论语·里仁》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明确提出了“义利”的社会属性,为儒家的利义思想观念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并在后世不断发扬光大。
孟子崇尚的“义”,提出舍生取义的取舍之道,强调“义”是一种人应追求的目标。《孟子·告子上》中讲“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告诉了我们在“生”与“义”、“利”与“义”的抉择中,我们应该舍“生”取“义”。
他的“仁义”思想中,“仁”虽承接孔子,“义”却具有思想延展性和独到性。孟子人性论中提到的“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说明“羞恶之心”是“义”的萌芽。此外,孟子将“仁”和“义”联系起来,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
也就是讲“仁”是人的心,“义”是人的路,“仁”体现在人之心,即人先天的资质上;而“义”体现在人之为,即人后天的行动上。
因此他主张“居仁由义”,认为只有后天讲究了义的人,才可以在先天的基础上真正成为一个仁人。他把“义”比喻为“人路”,看成是一个人的人生之路中应追求的根本目标。
然后,孟子又希望将“义”发展为一种理想人格,并用“义”来评判人们对“利”的贪求。在孟子的理想社会中,“义”应该主导人们的价值观,见利要思义,不义则不为。正如《孟子·尽心上》中讲“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取得本不应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义的行为。
此处所取的,可以是个人私利、小集团利益,甚至可以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利益,如同《孟子·尽心下》中所言“春秋无义战”那样,春秋时国家间的纷争,在孟子看来皆是各国对各自利益的追逐,都是不义的。
这与孔子所言“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相比,又从个人之义的“点”,上升到了国家大义的“面”的新高度。因此,孟子追求的“义”,是在生命与道德,利益与道德彼此发生冲突时,应坚守的一种准则,一种“道义优先于利”的价值观。
孟子的义利观中还阐明“义”也是一种约束。遵守“义”,人们就能合乎礼义地面对外界的种种诱惑,做到“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达到完全自律自制、以德自谦的境地。
如“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中,这条天下之大道就是一条大义之道。
且在孟子看来,此类大义之人的言行必然是符合道义的,这可以在《孟子·离娄下》中“大人者,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一句看出,大人就是惟义所在的尚义之人,他们用“义”来约束自我的行为,真正做到了行大义之道,唯义是从。
如果将这些与《中庸》里“义者,宜也”联系起来看,我们会发现“义”着实是一种准则,这个准则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使人行为得当。由上述可见,孟子的“义”不仅是一种待人接物时约束我们的准则,更是一种道义优先的价值观,是一种理想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