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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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鸡大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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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释义】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用血提出的要求。

  血液是无价的,是献血公民爱心的无偿奉献,同对,血源总体来说是紧张的、短缺的。因此,必须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才能保证临床用血。同时,临床用血是一门科学,是否合理也体现学科水平和科学态度。因此,医疗机构使用时必须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必须改变医护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认为稍大些的手术就得输血的观念。不能把血液作为“补品”’给不需要输血的人输“人情血”,这是本法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规模,床位以及平均每天的用血量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定期向当地血站提出自己的用血计划,同时作好输血记录。如阜外医院在麻醉科、体外循环科,外科和输血科的通力合作下,制定出以血红蛋白100g/L血球压积30%作为术后ICU的输血指征,低于此标准者才给予输血。1997年共做心血管手术2946例,在确保患者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703例手术未输异体血,占总手术量的23.9%(其中有难度很大的先心病根治、冠脉搭桥术等),节约临床用血 1/4。当前一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在600毫升以下的病例占全部临床用血病例的 50 %以上,甚至有的75%。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可以不输血的。如果能把住这一关,临床用血量就可有较大的节约。

  为了限度地发挥血液的功效,根据国际上惯用的做法,本法对医疗机构合理、科学用血提出了具体指导原则,即采用成份输血,也就是首先将采集的血液进行分离,分别储存,然后针对不同患者的不同需要输入血液的不同成份,这样就可以使血液能得以充分的利用,同时还可以减少浪费。成份血的广泛使用,将会剩余大量的血浆,剩余的血浆也不得浪费,要充分利用,上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最后一款是鼓励性条款,即医疗、科研单位为了能更加合理,科学的利用血液,应当深入研究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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