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环保处罚规定

宋聪聪律师
2023-07-19 · TA获得超过347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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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批先建处罚规定
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3、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什么是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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