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类帐与明细分类帐的平行登记的要点不包括
总分类帐与明细分类帐的平行登记的要点不包括方法相同。
总分类账户是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综合,对所属明细分类账户起统驭作用。明细分类账户是有关总分类账户的补充,对有关总分类账户起着详细说明的作用。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登记的会计凭证依据相同,核算内容相同,两者结合起来既总括又详细地反映同一事物。
平行登记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根据会计凭证,将经济业务同时在总账和明细账中进行登记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会计核算中的一种重要登记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平行登记的基本原则是“同依据登记”,即会计凭证是总账和明细账登记的共同依据。在登记时,应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记账方向、金额等要素在总账和明细账中同时记录,并且两者的金额应该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说明其中一方出现了错误,需要进行核对和调整。
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平行登记的要点如下:
1、方向相同。在总分类账户及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登记同一项经济业务时,方向通常相同。即在总分类账户中记入借方,在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也应记入借方;在总分类账户中记入贷方,在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一般也应记入贷方。
2、期间一致。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所辖明细分类账户的具体时间可以有先后,但应在同一个会计期间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所辖明细分类账户。
3、金额相等。记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必须与记入其所辖的一个或几个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合计数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