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试题} 一道关于合同的题目? 20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变更或撤销解...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可变更或撤销
解释一下,为什么不选择C,不是有个善意取得吗?善意取得的话就构成买卖了???请告知一下??? 展开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可变更或撤销
解释一下,为什么不选择C,不是有个善意取得吗?善意取得的话就构成买卖了???请告知一下???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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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题所考查的法律条文:
《物权法》【善意取得】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效力待定——无权处分】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乙对该台电脑没有所有权,所以乙将电脑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此时分两种情形,第一种:甲(权利人)追认乙这一无权处分行为,那么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立即转为有效合同,丙基于这一有效合同取得电脑所有权,乙向甲返还价金即可;第二种:甲不追认乙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效力也就转为无效,此时丙若为善意相对人(恶意相对人则另当别论),则丙基于《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电脑所有权,甲乙之间存在三项请求权的竞合,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甲乙之间存在借用合同)OR侵权责任(乙侵害甲对该台电脑的所有权)OR不当得利(乙取得丙支付的价金造成了甲的损失,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题目并未表明甲是否对乙的这一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所以个人认为应选C。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法》【善意取得】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效力待定——无权处分】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乙对该台电脑没有所有权,所以乙将电脑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此时分两种情形,第一种:甲(权利人)追认乙这一无权处分行为,那么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立即转为有效合同,丙基于这一有效合同取得电脑所有权,乙向甲返还价金即可;第二种:甲不追认乙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效力也就转为无效,此时丙若为善意相对人(恶意相对人则另当别论),则丙基于《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电脑所有权,甲乙之间存在三项请求权的竞合,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甲乙之间存在借用合同)OR侵权责任(乙侵害甲对该台电脑的所有权)OR不当得利(乙取得丙支付的价金造成了甲的损失,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题目并未表明甲是否对乙的这一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所以个人认为应选C。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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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可变更或者撤销。乙是无权处分,需要甲追认。但是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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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效 乙将该电脑卖给丙,没有发票,非合理买卖,不是善意取得,没有善意取得的形式
追问
你确定 你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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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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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正确答案。ABD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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