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在能否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
其中第5条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自行负担;如劳动者胜诉,其上述期间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
其中第5条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自行负担;如劳动者胜诉,其上述期间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失的依据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现在是否仍在适用?请予以明确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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