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后中方A公司收到开证行R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D行通知并保兑。中国A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把有关单据交D银行议付时,D行通知,由于开证行R行已宣布破产...
后中方A公司收到开证行R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D行通知并保兑。中国A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把有关单据交D银行议付时,D行通知,由于开证行R行已宣布破产,改行不承担对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以接受中国A公司委托向B公司直接收取贷款的业务,请问中国A公司应向哪一个银行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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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应向D银行要求付款——因为银行D是通知行并对该信用证做了保兑,即D银行是保兑行,而保兑行的职责就是为开证行作担保,即当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保兑行就要代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而无论开证行是否对保兑行付款,更不论开证行是否倒闭。如果开证行倒闭,则更应该由保兑行负责付款,因此,D银行的不付款的理由是托辞,完全站不住脚。
所以,中国A公司应向D银行要求付款,D银行应该在受益人(A公司)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情况下,无条件地向受益人(A公司)付款。
所以,中国A公司应向D银行要求付款,D银行应该在受益人(A公司)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情况下,无条件地向受益人(A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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