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

甲把一辆新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以3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丁,丁骑用自行车时被甲发现:A.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侵权责任。C.甲可以主张乙... 甲把一辆新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以3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丁,丁骑用自行车时被甲发现: A.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甲可以主张乙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D.甲可以按物权请求权主张丁返还原物。 请高手详解,满意追加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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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h8888
2012-09-04 · TA获得超过1.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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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题答题,答案为B。如果甲借给乙使用时签有合同协议,要根据合同协议才可以选择答案,但是在任何情况下D的答案可以排除。因为甲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请求丁返还,这与赃物(俗称贼货)不同,赃物应当无条件上交公安机关退还失主,丁购买的不是贼货,如果不是强迫购买,哪怕用一分钱购买了,也是属于自己购买的,属于自己所有。这也不属于国际间的倾销和国内的垄断挤压同行,法律不禁止单个商品的贱买贱卖。甲在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情况下借给乙使用,A的答案可以排除,既然没有合同协议,就不存在违约。C的答案可以排除,因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获利无法律上的依据,这里甲已经把自行车借给了乙使用,无论乙怎么使用,甲都不会产生利益和损害利益,无论乙怎么使用,乙都得了利益,使用得了用的利益,卖了得了经济利益,如果甲只许乙得某种利益不许乙得另一种利益,那是合同协议的约定了,本题目无此前提。正确答案勉强为B。甲把一辆新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也就是甲把“使用权”交给了乙,乙可以“使用”,然而乙以3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丁,“卖”不属于“使用”的范畴了,“卖”是“处置权”了。甲只给“使用权”,而乙行使了“处置权”,所以乙侵权了,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之所以说“勉强”,是因为题目里只有“使用”二字,而没有说交与使用权的协议。
大凤梨哥
2012-09-05 · 超过2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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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应该选择B选项。
甲乙之间是借贷关系,乙负有妥善保管,按时归还义务。而乙在借用期间把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丁,由于丁不知情,故属于善意取得!所以甲不能向丁主张物权,而只能向乙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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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解我衣
2012-09-03 · TA获得超过50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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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多选还是单选。
追问
看来你对这道题没有足够的把握,告诉你,这是单选
追答
单选,那么是选择说法正确的呢,还是说法错误的呢。
A:甲乙之间成立使用借贷合同关系,乙的主要义务包括合理使用自行车、妥善保管、及时归还等等,现甲虽然发现该车已被丁购买,但甲此时尚未要求乙方归还该车,即尚未到乙归还自行车的期限,因此甲不能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B:基于双方的使用借贷合同关系,乙方合法占有使用该自行车,并附有妥善保管、使用期满归还该车的义务,现未届归还期,甲此时不能向乙主张侵犯其物权。
C:乙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要求: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依据;其中,甲方已经将车借给乙方使用,虽然乙方卖了车,但归还期限未至,甲方尚未受到损失,因为乙方还可以在将车买回返还甲方。另外,乙方获利有法律依据,基于他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
D:甲作为自行车的所有人当然有权利向丁主张物上请求权,丁不能以善意取得对甲抗辩,因为三十块钱买一台自己车,不属于合理对价。
所以我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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