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有权力处理无主车辆?停放在校园里长期无人使用的自行车该这么处理?

校园中的部分自行车长时间不被使用,被物业处理,这合法吗?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怎么样的?希望得到法理上的解释。... 校园中的部分自行车长时间不被使用,被物业处理,这合法吗?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怎么样的?希望得到法理上的解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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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ei8851
2012-09-0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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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力处理无主车辆
追问
这的问题主要是校园内部,应该与交管部门无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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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雁0H0
2012-09-04 · TA获得超过9447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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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官方媒体刊登,播报三个月,不来认领的,充公移交财政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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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fyn
2012-09-04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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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分两步看:
一、收费保管的情况:
《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法》第87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所以这种情况下,超过两个月不交保管费的,物业是有权利变卖处理的,但是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应当返还物主。

二、不收费保管:
同样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但是应当先告知本人,并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就这个事来说就是应当予以合理的公告期限),可以要求必要管理费用,但是应当把所得价款交换本人,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而非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追问
请问在无法确认所有人的情况下,变卖所得该如何处理?
追答
如果无法确认所有人或者无人认领的情况,可以比照无主物的处理方式,目前我国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方式从法律上只有两种,并没有类似先占取得的规定:
一、交还失主;
二、交给国家。
当然,现实情况如何处理这个就...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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