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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名称民族第一等蒙古人蒙古族第二等第三等汉人原统治区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第四等南人原南宋统治区的汉族和其他各族1.上面反映了元朝什么制度?2.元朝统治者采取了这一制度...
等级 名称 民族
第一等 蒙古人 蒙古族
第二等
第三等 汉人 原统治区的汉族和契丹、女真
等族
第四等 南人 原南宋统治区的汉族和其他各族
1.上面反映了元朝什么制度?
2.元朝统治者采取了这一制度,反映了元朝社会的什么问题?
3.元朝统治者采用这一制度有何利弊? 展开
第一等 蒙古人 蒙古族
第二等
第三等 汉人 原统治区的汉族和契丹、女真
等族
第四等 南人 原南宋统治区的汉族和其他各族
1.上面反映了元朝什么制度?
2.元朝统治者采取了这一制度,反映了元朝社会的什么问题?
3.元朝统治者采用这一制度有何利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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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
蒙古人 漠北草原各部,包括最初的蒙古部以及较早被成吉思汗征服的草原游牧部族
色目人 西北、西域各族,包括西夏人、畏兀儿人、吐蕃人、回回人、钦察人、康里人等等
汉人 北方原金朝统治区以及四川、云南的居民,包括汉族与契丹、女真等族
南人 元朝最后征服的南宋版图内(淮河以南、四川云南以东)居民
四等人制,元朝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色目意为各色名目,泛指西北各族、西域及欧洲来华的各族人。汉人指原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女真、契丹、渤海等族及南宋灭亡前归附的云南、四川的汉族人。南人指原南宋治下的人民,包括江浙、江西、湖广行省与河南江北行省南部各族。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元廷规定四等人的地位、待遇是不平等的,表现在:①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遂用等级制度加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又据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南人地位最低,省、台之职皆斥不用,甚至不许充任廉访司的书吏。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阀阅的蒙古人、色目人,其余皆革罢;严禁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还原籍。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于科场的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②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力“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审囚官擅将蒙古人刺字者革职,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③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借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他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达鲁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川、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旧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本身的特权统治。广大蒙古、色目下层人民和汉族人民一样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同样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兵、站诸役,以致鬻妻卖子;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则和蒙古贵族结合在一起,保持其剥削和压迫汉族人民的阶级利益。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蒙古人 漠北草原各部,包括最初的蒙古部以及较早被成吉思汗征服的草原游牧部族
色目人 西北、西域各族,包括西夏人、畏兀儿人、吐蕃人、回回人、钦察人、康里人等等
汉人 北方原金朝统治区以及四川、云南的居民,包括汉族与契丹、女真等族
南人 元朝最后征服的南宋版图内(淮河以南、四川云南以东)居民
四等人制,元朝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色目意为各色名目,泛指西北各族、西域及欧洲来华的各族人。汉人指原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女真、契丹、渤海等族及南宋灭亡前归附的云南、四川的汉族人。南人指原南宋治下的人民,包括江浙、江西、湖广行省与河南江北行省南部各族。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元廷规定四等人的地位、待遇是不平等的,表现在:①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遂用等级制度加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又据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南人地位最低,省、台之职皆斥不用,甚至不许充任廉访司的书吏。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阀阅的蒙古人、色目人,其余皆革罢;严禁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还原籍。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于科场的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②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力“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审囚官擅将蒙古人刺字者革职,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③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借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他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达鲁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川、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旧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本身的特权统治。广大蒙古、色目下层人民和汉族人民一样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同样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兵、站诸役,以致鬻妻卖子;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则和蒙古贵族结合在一起,保持其剥削和压迫汉族人民的阶级利益。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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