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会运动员如何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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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射击比赛:根据运动员的残疾程度分为SH1(SH1A、SH1B、SH1C)、SH2 (SH2A、SH2B、SH2C)两个级别。SH2级为上肢残疾不能承受枪的重量,要求使用射击架的步枪选手。SH1、SH2中的A、B、C是根据他们的残疾程度,确定其所坐轮椅靠背的高度。
A为使用无靠背轮椅或射击凳子的运动员;
B为使用低靠背轮椅的运动员;
C为使用高靠背轮椅的运动员。
二.游泳比赛:游泳是唯一的各种残疾的运动员都可以参加比赛的项目,包括肢体残疾、视力障碍、脊椎损伤、智力障碍等等。
智力障碍的运动员,如果符合国际弱智人体育协会的鉴定,游泳比赛将其定为S14级。
视力障碍的运动员根据他们视力的丧失程度被分成三个级别B1,B2和B3级。在残疾人游泳比赛中运动员分别参加11级、12级、13级三个级别的比赛,分别对应B1,B2和B3级,具体标准如下:
B1级:双眼无感光,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B2级: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
B3级: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
对其他残疾类别的残疾运动员将进行综合功能分级。根据运动员的伤残情况以及水中的运动能力给予相应的综合评判记分,然后根据总分结果进行分级。测试内容:包括陆上和水中功能两种测试。截肢运动员则根据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残肢保留的长度,对照分级标准直接分级。残疾运动员游泳分为: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SB级(蛙泳);SM级(混合泳)。S和SM分为10个级别,SB分为9个级别。 S和SB级其总分分别为300和285分;SM级则是根据运动员的S和SB的级别,按公式计算。公式为:(3דS”+1דSB”)÷4=SM级别。
运动员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础上,根据残疾运动员的肌力测试、功能障碍评定、划水动作和转身蹬池壁的测试进行减分,残疾程度越重的运动员减得分数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运动员将分在S1级;只减掉少数分,还有266~285分的运动员,则分在S10级。大致的分级标准如下:
S1 SB1 SM1
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不能使用他们的腿、躯体、手,只能稍微活动肩,上下肢运动功能严重受限,下肢推进力受限。游泳中,运动员通常使用背部游动。
S2 SB1 SM2
运动员能用他们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躯体,或者有严重的四肢协调问题。
S3 SB2 SM3
运动员能适当地用胳膊划水,但不能用腿或躯体;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严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残体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运动员能使用胳膊,并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们的躯体或腿;运动员有协调问题,影响四肢,但主要是腿;运动员三肢短缺。
S5 SB4 SM5
运动员能用他们所有的胳膊和手划水,但不能没有躯体或者腿功能;运动员有手足协调问题。
S6 SB5 SM6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双臂和双手,以及一些躯体控制,但没有腿功能;运动员有协调问题;运动员同侧两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类型(女性小于130厘米,男性小于137厘米)。
S7 SB6 SM7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身体的同一侧有协调或者软弱问题;两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两肢截肢;或者一个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运动员只有一只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轻的协调问题;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运动员腿有轻度软弱;运动员关节的灵活运动受到严重限制;运动员双脚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
三.举重比赛:根据运动员的功能能力进行系统的医学功能分级,是残奥会有别于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进行医学功能分级的宗旨在于维护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和竞争性。通常情况下,在比赛之前和比赛过程中对参赛选手进行医学功能分级鉴定。
残疾人举重的分级如下:
(1)截肢标准:双或单膝上截肢(A1或A2);双或单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标准:经过踝关节截肢,而不是经过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残疾:
①下肢运动麻痹,肌力减少20分以上(双下肢肌力总分100);
②髋关节活动度在60°以内或僵直;
③膝关节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关节僵直;
⑤双下肢相差7cm;
⑥躯干:永久性的严重的运动障碍或脊柱侧弯大于60°(通过X光片测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过145cm并有其它残疾。
(3)脑瘫
运动员必须有诊断证明是脑瘫,或是非进行性脑损伤造成的先天或后天的运动障碍。如果仅从神经检查有异常,但无功能障碍不能参加比赛。
四.田径项目: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由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轮椅运动委员会(ISMWSF)、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ISOD)、国际脑瘫人体育运动娱乐协会(CP-ISRA)、国际盲人体育运动协会(IBSA)医学委员会来制定。对运动员参赛最低标准的限制主要从双上肢和下肢肌力丧失的程度、关节活动范围以及其他方面运动功能障碍等因素考虑,这个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另外,参加径赛项目和田赛中跳跃项目,以及投掷项目中非投掷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如果仅腕关节僵硬或腕关节及手功能障碍,不符合最低参赛标准。
五.帆船项目:视力残疾运动员和盲人运动员根据他们的视觉敏感度和视野范围情况被分为如下三个级别:
B1级-全盲——从双眼无光感到有光感,但却在任何方向、任何距离都无法辨别出手的形状。运动员不能借助任何视力提示来帮助他们进行帆船比赛。
B2级-部分失明——从能够辨别出手的形状,到视觉敏感度为2/60(0.0333),而且/或者视野低于5度。
B3级-部分失明——从视觉敏感度高于2/60(高于0.0333),到视觉敏感度为6/60(0.1),而且/或者视野高于5度低于20度。
B1级-全盲-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3分。
B2级-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5分。
B3级-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7分。
B3级-部分失明-是单人帆船项目中的最低残疾标准。
为了使所有分值和所有级别的残疾运动员都能参与比赛,必须对三人帆船比赛选手们的分值总和进行最高限制,即在三人驾驶帆船的比赛中,三名运动员的分值总和不能超过14分。这就使得身体残疾较重的选手也能够参与比赛。
六.田径: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
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A为使用无靠背轮椅或射击凳子的运动员;
B为使用低靠背轮椅的运动员;
C为使用高靠背轮椅的运动员。
二.游泳比赛:游泳是唯一的各种残疾的运动员都可以参加比赛的项目,包括肢体残疾、视力障碍、脊椎损伤、智力障碍等等。
智力障碍的运动员,如果符合国际弱智人体育协会的鉴定,游泳比赛将其定为S14级。
视力障碍的运动员根据他们视力的丧失程度被分成三个级别B1,B2和B3级。在残疾人游泳比赛中运动员分别参加11级、12级、13级三个级别的比赛,分别对应B1,B2和B3级,具体标准如下:
B1级:双眼无感光,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B2级: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
B3级: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
对其他残疾类别的残疾运动员将进行综合功能分级。根据运动员的伤残情况以及水中的运动能力给予相应的综合评判记分,然后根据总分结果进行分级。测试内容:包括陆上和水中功能两种测试。截肢运动员则根据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残肢保留的长度,对照分级标准直接分级。残疾运动员游泳分为: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SB级(蛙泳);SM级(混合泳)。S和SM分为10个级别,SB分为9个级别。 S和SB级其总分分别为300和285分;SM级则是根据运动员的S和SB的级别,按公式计算。公式为:(3דS”+1דSB”)÷4=SM级别。
运动员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础上,根据残疾运动员的肌力测试、功能障碍评定、划水动作和转身蹬池壁的测试进行减分,残疾程度越重的运动员减得分数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运动员将分在S1级;只减掉少数分,还有266~285分的运动员,则分在S10级。大致的分级标准如下:
S1 SB1 SM1
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不能使用他们的腿、躯体、手,只能稍微活动肩,上下肢运动功能严重受限,下肢推进力受限。游泳中,运动员通常使用背部游动。
S2 SB1 SM2
运动员能用他们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躯体,或者有严重的四肢协调问题。
S3 SB2 SM3
运动员能适当地用胳膊划水,但不能用腿或躯体;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严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残体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运动员能使用胳膊,并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们的躯体或腿;运动员有协调问题,影响四肢,但主要是腿;运动员三肢短缺。
S5 SB4 SM5
运动员能用他们所有的胳膊和手划水,但不能没有躯体或者腿功能;运动员有手足协调问题。
S6 SB5 SM6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双臂和双手,以及一些躯体控制,但没有腿功能;运动员有协调问题;运动员同侧两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类型(女性小于130厘米,男性小于137厘米)。
S7 SB6 SM7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身体的同一侧有协调或者软弱问题;两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两肢截肢;或者一个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运动员只有一只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轻的协调问题;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运动员腿有轻度软弱;运动员关节的灵活运动受到严重限制;运动员双脚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
三.举重比赛:根据运动员的功能能力进行系统的医学功能分级,是残奥会有别于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进行医学功能分级的宗旨在于维护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和竞争性。通常情况下,在比赛之前和比赛过程中对参赛选手进行医学功能分级鉴定。
残疾人举重的分级如下:
(1)截肢标准:双或单膝上截肢(A1或A2);双或单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标准:经过踝关节截肢,而不是经过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残疾:
①下肢运动麻痹,肌力减少20分以上(双下肢肌力总分100);
②髋关节活动度在60°以内或僵直;
③膝关节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关节僵直;
⑤双下肢相差7cm;
⑥躯干:永久性的严重的运动障碍或脊柱侧弯大于60°(通过X光片测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过145cm并有其它残疾。
(3)脑瘫
运动员必须有诊断证明是脑瘫,或是非进行性脑损伤造成的先天或后天的运动障碍。如果仅从神经检查有异常,但无功能障碍不能参加比赛。
四.田径项目: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由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轮椅运动委员会(ISMWSF)、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ISOD)、国际脑瘫人体育运动娱乐协会(CP-ISRA)、国际盲人体育运动协会(IBSA)医学委员会来制定。对运动员参赛最低标准的限制主要从双上肢和下肢肌力丧失的程度、关节活动范围以及其他方面运动功能障碍等因素考虑,这个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另外,参加径赛项目和田赛中跳跃项目,以及投掷项目中非投掷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如果仅腕关节僵硬或腕关节及手功能障碍,不符合最低参赛标准。
五.帆船项目:视力残疾运动员和盲人运动员根据他们的视觉敏感度和视野范围情况被分为如下三个级别:
B1级-全盲——从双眼无光感到有光感,但却在任何方向、任何距离都无法辨别出手的形状。运动员不能借助任何视力提示来帮助他们进行帆船比赛。
B2级-部分失明——从能够辨别出手的形状,到视觉敏感度为2/60(0.0333),而且/或者视野低于5度。
B3级-部分失明——从视觉敏感度高于2/60(高于0.0333),到视觉敏感度为6/60(0.1),而且/或者视野高于5度低于20度。
B1级-全盲-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3分。
B2级-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5分。
B3级-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7分。
B3级-部分失明-是单人帆船项目中的最低残疾标准。
为了使所有分值和所有级别的残疾运动员都能参与比赛,必须对三人帆船比赛选手们的分值总和进行最高限制,即在三人驾驶帆船的比赛中,三名运动员的分值总和不能超过14分。这就使得身体残疾较重的选手也能够参与比赛。
六.田径: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
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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