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求助,烦请各位法律界大神不吝赐教,详细解答,详详细细地解答。
本人法律专业,但学业不精(不怎么喜欢这个专业,所以没什么兴趣学)。A的房产是按揭购买的,也就是说在没有还完贷款之前还是抵押在银行。我知道如果是在民间,可以通过三方协议进行...
本人法律专业,但学业不精(不怎么喜欢这个专业,所以没什么兴趣学)。A的房产是按揭购买的,也就是说在没有还完贷款之前还是抵押在银行。我知道如果是在民间,可以通过三方协议进行再抵押,假如可以以同样的手法,跟银行协议进行再抵押(先不管银行会不会同意),这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请各位法律大神不吝赐教。
接追问——
另外,我知道在民间的抵押还有在抵押的形式存在,即A将房屋抵押给B,但B急用钱,于是AB就协议将房屋再次进行抵押,以换取贷款,但B必须保证违约发生时A的约定好的权益不受损害,这样的方式是真是存在的。 展开
接追问——
另外,我知道在民间的抵押还有在抵押的形式存在,即A将房屋抵押给B,但B急用钱,于是AB就协议将房屋再次进行抵押,以换取贷款,但B必须保证违约发生时A的约定好的权益不受损害,这样的方式是真是存在的。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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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银行是不会同意的,如果你卖房子的话,希望下面的能帮助到你。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有银行抵押贷款,卖方以未经抵押银行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提出其依据的是《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出现这种情况,买房人如何抗辩呢?我们认为,虽然《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但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又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如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可见《担保法解释》是认可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买房人可以用购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使抵押权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提出其依据的是《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出现这种情况,买房人如何抗辩呢?我们认为,虽然《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但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又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如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可见《担保法解释》是认可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买房人可以用购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使抵押权消灭。
追问
我并不是要考虑要卖出房子的问题。
首先做个假设:银行同意将已抵押房屋产权进行再次抵押或质押,房屋的抵押关系还依旧存在,银行和房屋产权所有人协议将房屋产权进行再抵押(假设操作上是有可能的),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好银行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个假设,依据这样的假设,能不能找出它的法律依据呢?请大神不吝赐教。
另外请看补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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